乌海市农牧局
关于2022年禁渔期禁渔区渔政管理的通告
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,保护生物多样性,促进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》(农业农村部通告〔2022〕1号)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>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现将我市2022年禁渔期、禁渔区相应时间和范围通告如下。 一、禁渔期、禁渔区的划定 乌海市境内河流、湖泊和大中型水库(库容大于1000万立方米)等渔业水域的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;自然(非人工形成)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河游河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。 黄河乌海段禁渔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;黄河干流乌海段、黄河干流乌海段一级支流,及所属湖泊、大中型水库划定为禁渔区。 二、禁渔管理 (一)禁渔期间,在禁渔区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,禁止收购、运输、储藏、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。 (二)禁渔区和禁渔期内,因教学科研、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,进行捕捞作业,必须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批。 (三)市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公安、自然资源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和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>办法》的规定,严厉打击电鱼、毒鱼、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。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,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。 三、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。 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监督电话:0473-2015110 乌海市市农牧局 2022年3月28日